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规范协会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和《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本协会产生的重大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范围
(一)协会举行的会员大会;
(二)协会进行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的会议;
(三)协会举行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庆典的活动;
(四)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协会开展涉外活动,包括: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主题、形式、规模、对象、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等方面。
第五条 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作相应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将重大活动的请示、报告、方案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齐全、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