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经费拨付,专门用于党员教育和活动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主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2、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3、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来源:协会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由于协会还尚未建立党组织,因此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秘书长或指定专职党员同志统筹协调,严格把关,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要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