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规则/制度名称 |
1 |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
2 |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
3 |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
4 |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
一、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协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产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全体会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企业正常运营管理所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应把“诚信、文明、守法、敬业”自觉作为本企业和个人行为基本准则,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的重要指示,切实保障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行业全体会员企业。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意识,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树立对消费者及社会负责任的意识。
第六条 以“诚信”立业,以“诚信”赢得消费者信任。
(一)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勇敢挑起社会责任重担,不制假、不售假、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益,反对商业贿赂,开展有序竞争。
(二)严格按照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生产产品。严把产品质量关,杜绝短斤缺两和以次充好现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坚持以质取胜。
第七条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
(一)规范使用添加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以对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和超量使用添加剂,严禁使用有害物质处理产品,让广大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满意。
(二)严格执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安全,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和民生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产品可追溯体系。全面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听取和受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不断完善产品可追溯体系,从源头开始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 重视环保,保护资源。
(一)严格执行浙江省伏季休渔和幼鱼保护政策,不收购、不加工、不销售违规渔获物。
(二)重视节能环保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标准,做好环保、低碳、节能工作,不以破坏社会和自然环境为代价谋求企业利益。
第九条 加强团结,有序竞争。
(一)积极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加强高值化、个性化发展,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取行贿索贿、恶意中伤等不法手段,杜绝恶行竞争。
(三)遇到同行业和跨行业的矛盾或纠纷时应加强沟通,通过主管部门或协会协调仲裁,必要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行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制法规,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条 协会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或检测中心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五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只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六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八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出现问题产品的,协会督促其整改;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视其对行业的影响,进行处罚:降低会员级别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协会行业行规、自律公约等相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