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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28人气:8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本制度旨在通过对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三条  为确保协会办事机构高效运转,协会工作人员总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四条  招收的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

 

第二章    

第五条  协会招聘工作秉持“爱岗敬业”的原则和按岗定薪的薪酬制度。

第六条  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招聘全职工作人员。应聘人员应提供个人信息表(个人简历),毕业证书、职称或技能证书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合格者至相关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协议合同。

(二)招聘兼职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协会的各项制度。

第八条  试用期间工作人员不享受福利待遇。正式录用后办理社保,并按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培训费用由协会支付。工作人员自行参加的各种在职学习、培训、考证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依法享有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等假期。

第十一条  协会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出勤时间

(一)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二)如工作需要,所有员工应同意加班。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协会相关制度解聘不称职的工作人员。需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表现不佳,经常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给协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参照劳动法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自行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书,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可以书面形式办理工作证、文件资料。办公用品以及财务事宜等离职移交手续。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或未结清有关财务事宜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在未获准辞职期间,员工仍应积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辞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五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工资的上浮比例按照通胀和前期员工表现而定,并由会长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工资和津贴标准另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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