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分类
(一)凡省内或驻外地直接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是以发展水产品科研、教学、加工流通为业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人员,或个体劳动者,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申请作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对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名望的专家、领导、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胞及外籍侨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申请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水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履行会员义务;
(五)愿意在本单位(本人)的地位(岗位)上,为水产品加工流通作出更多的贡献。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由会员部协同申请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
2.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行文或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有关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服务
(一)为广大会员做好信息、联络、咨询、培训、推广等服务,时刻注意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的整体利益,为**争取一个宽松的、有序的、规范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发展条件;
(二)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加强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客观的产业及企业信息,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协调会员之间以及水产行业内各环节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或关系,发挥群体优势,提高我省水产行业综合经济效益。
(三)根据产业整体利益,制订行规行约、自律承诺书,形成业内自我约束、规范发展的机制。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