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协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协会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条 协会章、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财务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第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协会使用。特殊情况若因工作需带出使用,需经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批准,方可带出并及时归还。公章在外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协会章:用以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信函、报表、证明、介绍信、合同、协议、说明等;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正常预算、费用收支、银行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 加盖协会章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如遇不符合规定的,保管者有权拒印;
第六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
第七条 协会各种印章由秘书处负责具体办理刻章、销毁、新印章启用告知及印章使用登记;
第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给协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协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