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联系人:秘书处
电 话:0571-88051763
邮 箱:xiatian3218@163.com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12室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8人气: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和规则

第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一)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收付和结算业务。

(二)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交税金。

第三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与管理

第三条 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秘书处财务工作职责

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拟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并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

第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协会财务执行情况,及时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正确、完整地进行各类财务清算,做到账目相符。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协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报销单据必须经二人以上签字。

(五)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六)按时完整地编制月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网上领用,加强票据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会人员的管理

(一)财会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会计师资格)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相关财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协会负责人或秘书长在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等相关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对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条 现金的管理

(一)收付款项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会计人员和出纳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二)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编写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写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两章分别管理并用制。

(三)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的资金使用事项,财会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会长、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第五章 业务活动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业务收入包括业务培训、团体标准服务、向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

(一)业务收入必须登记和入账。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开具合法合规票据。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由其他单位代开票据收费。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二)各项支出标准、审批流程及权限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发放人员薪酬和福利等,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发放。

第六章 会费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协会会费缴纳标准收取,按相关规定用于开展各项协会业务活动。

第七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负责对金额超过4万元以上大笔经费使用的审批,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秘书长或指定专职副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出差需填写申请表,差旅费报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节假日、年终奖励等确定和调整,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方案,报会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例行开支及报销应依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浙财行[2017]2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及《关于在部分省级单位开展差旅费双轨制报销试点的通知》(浙财行[2020]39号)相关规定文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处定期向会长、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八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协会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等有关制度。

(二) 现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确保安全。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请会计事务所对上一年协会财务进行财务审计,并对审计情况作出财务分析。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设置科目,准确填制凭证,完整登记账簿,及时编制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院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科学规范、日清月结、账目清晰。

第二十五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管理工作会计资料由档案室进行集中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标签:全部
0571-8805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