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渔药的开发研究较晚,对药物在鱼体内的作用机理、药代动物学、药物残留等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在给药方法、给药剂量、给药间隔时间、休药期上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养殖生产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结果是导致药物在水产动物产品中的残留。如在1999年全国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调查中发现此方某些养殖场的牙鲆体内土霉素残留严重超标;养殖中华鳖体内激素残留过量等现象。药物残留不仅影响了产品的质量,而且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已成为人类健康的一大隐形杀手。随着水产养殖规模的扩大和产量的不断增加,药品用量逐年增加,致使药物残留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严重影响了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危害及控制措施进行了综述,旨在为水产养殖上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残留、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危害
1、使我国水产动物产品国际声誉降低,无法参与国际竞争,影响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药物是人们与疾病做斗争的有力武器,随着集约化、规模化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其作用范围也在扩大,如抗生素、激素等已广泛用于促进水产动物生长,提高饲料利用率上。药物的广泛运用,带来的不仅是渔业的增产,同时也带来了药物的残留问题。水产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主要是由于不合理使用药物防治水产动物疾病和作为饲料药物添加剂长时间使用而引起的。由于药物的超剂量长时间使用或使用禁用药导致药物在水产动物中残留,已成为国际社会对我国水产品设置的主要贸易壁垒之一,药物残留现已成为影响我国水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关键。鳗鲡养殖和加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等地区发展起来的具有高附加值的“三高”农业产业。我国的鳗鲡及其制品主要出口日本,但在1995-2000年间,日本市场多次退回并销毁抗生素超标的我国鳗鲡及其制品,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损害了我国水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形象。从1996年起,欧盟禁止我国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使我国渔业失去了巨大的市场。1997-1998年欧盟官员连续两年对我国进行考察,一直认为我国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用药混乱,政府对药物残留监控不力。1999年,欧盟在第3次对我国考察后,对我国在渔药残留方面所进行的积极努力给予认可,并决定对我国水产品开放市场。但在2002年1月31日,由于我国动物性产品中药物残留(如氯霉素等)问题,欧盟食物链与消费品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自2月1日起全面暂停从我国进口动物性产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现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发达国家低价、低残留的水产动物性食品热必大量涌入我国,如果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但我国的动物性食品出口不畅,而且在国内市场的地位也会受到严重冲击。
2、细菌而药性增加
自1945年磺胺药成功地应用于治疗鳟鱼疖疮病以来,氯霉素、土霉素、卡那霉素、口恶喹酸等相继在鱼类中应用。化学治疗成为防治细菌性鱼病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渔用抗菌药物使用范围和剂量的日益扩大,细菌耐药性问题日趋严重。而且很多细菌已由单药耐药性发展为多重耐药性,细菌长期与药物接触,造成耐药性的产生,且耐药性不断增加。早在1957年,在美国首次观察到由耐磺胺药的杀鲑气单胞菌引起的虹鳟流行性感染;1971年在日本养殖的大麻哈鱼中发生耐磺胺药和耐氯霉素的鲑气单胞菌引起的大规模流行性感染;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流行的淡水鱼类细菌性败血症策原嗜水气单胞菌对多种抗生素都有耐药性。同时抗菌药药性残留于水产动物食品中,同样使人出长期与药物接触,导致人体现人耐药菌的增加,耐药性的增强。同时现已研究证实细菌的耐药性可以通过耐药质粒在人群中细菌、动物群中细菌和生态系统中细菌间相互传递,导致致病菌产生耐药性。Clark(1998)证实鱼类的霍乱弧菌的耐药性可通过质位传递给人类的霍乱弧菌,从而引起感染性疾病,给治疗带来困难。由于致病菌耐药性的不断增加,使抗生素的药效越来越低,使用标准给药剂量已经不能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必须不断加大剂量才可能有效,甚至完全无效。这使得抗菌药物的寿命也逐渐缩短,要求不断开发新的品种以克服细菌的耐药性。然而开发出一种新药并非易事,研制化学合成抗菌药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投资大,且成功率较低。据估计,一种新的抗生素从开始研制到临床应用约需1亿美元以上,对于致病性细菌的耐药性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在不久的将来,人和动物的细菌将面临无药可用的境地。
3.毒性损伤
若一次摄入残留物的量过大,会出现急性中素养反应。当然,急性中毒事件发生相对来说是很少的,但药物残留可通过食物链长期富集而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如:硝酸亚汞、甘汞等制品对鱼类小瓜虫的治疗效果好,但其在鱼体内易富集、残留,当人摄入后可引起肾损伤,表现为变性和坏死,引起肾功能降低。一些抗生素的长期使用和滥用在水产动物产品的残留也会造成一些潜在的危害。如:繁手续霉素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粒细胞缺乏症;呋喃唑酮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和急性肝坏死等;四环素类可抑制幼儿牙发育和骨骼生长:链霉素等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损伤听神经和肾功能。
4、过敏反应或变态反应
在水产养殖中经常使用的磺胺类、四环素类、喹诺酮类和某些基糖甙类抗生素是很易引起变态反应的品种。当这些抗菌药物残留于水产动物性产品中进入人体后,就使得敏感个体致敏,产生抗体。当这些被致敏的个体再次接触这些抗生素时,则这些抗生素会与抗体结合生成抗原抗体复合物,激活体内肥大细胞和嗜碱性粒细胞,释放组胺、ECF-A、LTS、PG和PAF等物质刺激,集体出现平滑肌痉挛、身管扩张、微血管通透性增加、组织水肿、粘膜腺体分泌等病理损伤。在临床上轻者可表现为有瘙痒的荨麻疹、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重者表现为血压急剧下降、迅速引起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如磺胺类药物可引起人类的皮炎、血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临床症状。
5、三致作用
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药物及环境中的化学药品可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而造成对人类的潜在危害。如水产常用促生长剂喹乙醇,现已证实有明显的蓄积毒性、遗传毒性和诱变性。长时间使用会在鱼体内残留,而对人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对于喹乙醇用于水产的安全性需进一步评价。水产上常用的治疗水霉病的药物孔雀石绿,是一种强致癌物。据报道鱼体短期一次接触孔雀石绿1/15000浓度,就可致细胞突变,现在许多国家和组织已禁止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如呋喃唑酮、呋喃西林)近来的研究认为长期使用除了会对肝、肾造成损伤外,同时具有致癌作用和致畸、致突变效应。做为水产上常用的消毒药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过去认为是安全、高效的消毒药,但近来研究证实其在水体中的分解产物氰尿酸降解速度非常缓慢,且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此外在水产上常用的杀虫药敌百虫、促生长剂乙烯雌酚、砷制剂等都已证明具有致癌作用。许多国家都已禁止这些药用于水产养殖。当人们长期食用含有三致作用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时,这些残留物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或在人体内蓄积,最终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近年来人群中肿瘤发生率不断升高,人们怀疑与环境污染及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有一定关系。
6、激至少样作用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许多国家均将雌激至少或同化激素用作畜、禽的促生长剂。后来发现雌激素具有致癌作用。1979年美国率先禁止雌激素用作动物促生长剂,我国农业部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但目前有一些水产养殖户用于黄鳝养殖,其残留于黄鳝体内,当人摄入后可扰乱体内激素平衡,并致女童性早熟,男性女性化,诱发女性乳腺癌、卵巢癌等疾病。
二、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控制
1、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控制的意义
由于水产养殖药物残留具有三致作用、毒性损伤、激素样作用等危害,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已成为人类的隐形杀手。因此,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控制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出口的水产品因药物残留问题屡遭禁运,首先是2001年9月,欧盟因氯霉素残留问题将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冻虾产品纳入快速预警机制;2002年1月31日,欧盟食物链与消费品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自2月1日起全国暂停从我国进口动物性产品;2002年3月,日本厚生省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动物源性产品实行严检,并向我方通报从福建进口的鳗鱼产品中检出大量氯霉素残留,同时公布了11种药物的最大残留限量。由此可见,我国水产养殖业要持续健康发展,水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严格控制药物残留。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渔药残留控制力度,完善工作,严格管理,把残留监控工作提上一个更高的水平。避免在我国水产养殖上发生类似英国“疯牛病”事件、比利时的“二口恶英”事件和法国的“李氏杆菌”事件,加快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控制措施
⑴根据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规律合理用药
药代动力学是利用动力学的原理,研究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并以数学作为手段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过程的量变规律。研究药动学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消除的研究,发现药物在体内的转变规律,弄清药物的疗效、毒性与药物浓度的关系,药物在体内的蓄积部位及蓄积程度,从而为临床安全和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水产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主要与使用药物的品种、药物剂量、给药途径和间隔时间及动物种类有关。不同的药物种类,不同的动物品种,不同的药物剂量,不同的给药途径,药物在器官组织中残留的浓度不同,为合理使用渔药,应根据药物在体内的药动学规律,合理确定停药期,使水产品中药物的残留浓度在上市前降到最大允许范围内,降低残留的危害。
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关于水产动物食品安全性的整体认识,引导水产养殖者科学用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由于我国过去在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同时我国也尚未全面开展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常规检验。所以许多养殖者未认识到药物残留问题的严重性。有关部门应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危害的严重性,提高全民关于水产动物食品安全性的整体认识,自觉地抵制药物残留超标和有违禁药物的水产品,使药物残留水产品没有存在的市场。同时引导水产养殖者自觉遵守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在国家允许的药物品种范围内多用一些高效、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型渔药(如微生物制剂、低聚糖、酶制剂等)。少用一些易产生耐药性和残留高的品种,坚决不用禁用品种,严格执行休药期,倡导科学用药和健康养殖,以降低水产动物产品中药物的残留量,提高水产品质量。
⑶加强和完善我国渔药残留的监控体系
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测工作,现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检验机构和技术队伍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等。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纷纷立法,对兽药、杀虫剂、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以及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等进行严格的监控。目前,我国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控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养殖业的发展水平。主要表现在:①养殖过程中既没有相应的质量都督部门,出没有设置岗位和人员,在生产的全过程中进行质量管理,没有将危害因素控制在最初阶段,也正因为如此,欧盟认为我国政府在渔药残留控制方面存在不足;②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如缺乏渔用药物的临床应用规范、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及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等。由于没标准的检测方法,目前在进行氯霉素检测时,一些企业完全按照平时积累的经验进行自检,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③残留检验机构网络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监控,不能对全国的水产品安全卫生问题作出预报,不能对突发事件作出有效的快速反应。
对于目前的现状,我国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建立和完善水产品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开展水产品无公害临界控制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定出台水产饲料和水产品安全标准,从药物的使用、残留指标控制到违规的处罚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监控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②加强药物残留的方法和标准建设,在标准制定中要突出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渔药使用规范、药物残留限量及相应的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制定。同时,标准制度建设,不仅仅是产品标准的制(修)定,还包括操作标准和检测方法的统一。尽快颁布《水产品禁用药物目录》和《无公害食品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和市场准入;③加快国家级、部级及省地级药物残留检测机构的建立和建设,使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药物残留检测网络机构,便于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常规检测,加强药物残留的监控力度;④不定期地对养殖(户)、水产品加工厂进行药物残留的实际监控检测工作。摸清我国目前水产品药物残留状况,为制定今后全国的残留监控工作提供依据;⑤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目前我国的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积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采用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HACCP),提高水产品质量,树立中国水产动物在国际贸易中的安全卫生形象。
总之,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的大事,现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彻底防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控制水产养殖中药残留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但要搞好这项工作,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还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部门、质检部门、水产养殖者、饲料企业、渔药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等共同努国,以及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